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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案例

      毒駕肇事致人死亡,死者損失誰承擔?

        肇事司機吸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需要對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承擔后如何處理?以下理賠案例告訴你答案。

        司機吸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17年2月,王某為自己名下的某品牌的重型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賠償限額為12.2萬元的交強險以及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1年。

        2017年8月某日14時左右,被告王某駕駛投保車輛沿牟平區西郊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小區門口時,駛入路左非機動車道,與在非機動車道內由北向南行駛的張某(女)騎乘的人力三輪車相撞,致張某被當場碾壓致死,兩車受損。

        事故發生后,當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隊即勘察事故現場,在對王某的血液進行檢驗后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駕駛車輛(俗稱毒駕)、逆向行駛及超載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死者張某的家屬劉某等人向保險公司索賠,要求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62.2萬元。

        保險公司經審核本案的理賠資料后認為:因保險車輛的肇事司機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可以在交強險12.2萬元的賠償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

        因協商未果,劉某等人即作為原告,以王某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至當地某區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62.2萬元的賠償限額內,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保險公司與原告劉某等人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墊付賠償劉某等人肇事車輛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12.2萬元,但保險公司無須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此部分由肇事司機承擔。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后獲得向毒駕肇事司機王某的追償權。

        保險公司緣何對商業三者險免責

        本案的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總賠償限額為62.2萬元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后被保險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為什么保險公司對商業三者險免責?為什么保險公司要對交強險承擔墊付責任?下面就對本案涉及的毒駕以及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問題做進一步分析說明。

        (一)本案因肇事司機服用管制藥品后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22條也把無證、酒駕、毒駕、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及故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列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道交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在上述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基礎上增加了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毒駕)的情形。也就是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規定肇事司機吸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責。

        當然上述免責規定對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有所區別。商業三者險由于為非強制保險,屬于交強險的補充,故上述免責在商業三者險中屬于絕對免責,保險公司無任何賠償責任;而交強險為國家強制保險,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者的利益,故《交強險條例》和《最高法院道交案件司法解釋》都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三者損失的墊付義務,也可以理解為保險公司相對免責。

        本案中,法院的調解協議即支持保險公司的觀點,即保險公司無須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對肇事車輛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保險公司應對第三者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

        《交強險條例》第22條將肇事司機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被盜搶期間發生事故以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列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但應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蹲罡叻ㄔ旱澜话讣痉ń忉尅返?8條,在上述保險公司免責但應墊付并可追償的情形基礎上增加了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毒駕)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無證、酒駕、毒駕、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第三者的人身損害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本案中,肇事司機吸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墊付賠償責任。因本案中第三人死亡,損失已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故保險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墊付賠償死者家屬12.2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后獲得追償權。上述調解協議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墊付責任后可追償的案件類型

        《交強險條例》第22條和《最高法院道交案件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4.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須注意的是,因《交強險條例》頒布于2006年,而《最高法院道交案件司法解釋》頒布于2012年,也即《交強險條例》的出臺時間早于《最高法院道交案件司法解釋》,故保險公司理賠部門通常對《交強險條例》中規定的無證、醉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墊付責任可追償的情形相對比較熟悉,而對《最高法院道交案件司法解釋》中增加的吸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交強險墊付追償情形因不熟悉而忽略,不但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也不利于維護社會正義。由于毒駕交通事故案件逐年上升,毒駕案件保險公司墊付后的積極追償日益重要。

        (來源:中國保險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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