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掛靠,是將個人車輛登記在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我國,對于車輛從事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均采用行政許可制度,鑒于門檻較高,由此產生“掛靠經營”以及一系列保險糾紛。本文通過案例對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張停運損失進行法律解析。
案件簡介:個人車輛掛靠物流公司發生交通事故
2020年9月4日13時40分許,被告趙某杰雇傭石某軍駕駛輕型廂式貨車由東向西行至503國道某處,與由西向東登記在原告長春市某物流公司(實際為案外人程某敏所有)的×××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相撞,導致原告車輛損壞。經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
事故發生后,原告長春市某物流公司就車輛的停運損失將被告趙某杰和肇事車輛承保公司訴至法院。經調查,登記在原告名下車輛系案外人程某敏出資購買,并掛靠經營。
法院判決:掛靠屬于“轉讓、出租運輸許可證”,非法利益不保護
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本案中可作為預期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停運損失應當以依法經營為前提。掛靠人程某敏在未取得貨物運輸許可證情形下從事貨物運輸取得經濟利益,該行為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其他從事本行業誠實守信從業人員而言具有欺詐性,而且長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案外人程某敏“轉讓、出租”貨物運輸許可行為亦屬違法,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是對預期可得利益的保護,而這種預期可得利益必須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礎上,法不保護非法利益,這也體現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作用。綜上,駁回原告長春市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觀點解析:掛靠經營,擾亂貨物運輸市場經營秩序
目前,司法審判中對于掛靠行為是否違法、停運損失應否支持尚存爭議。持否定觀點認為“掛靠為行業常態,行政管理不能作為民事免責依據”,此觀點認為我國法律僅就車輛從事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等運營行為規定行政許可制度,并無法律、行政法規明令要求不允許車輛通過掛靠從事相關運輸活動。并且,掛靠行為系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的現象,根據民事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簽署的掛靠合同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民事合同合法有效之規定。因此,無論是掛靠合同還是由此產生的掛靠行為均不違法。持肯定觀點認為“掛靠等同轉讓、出租資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違法而不應支持”。此觀點認為基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高度危險性,《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運輸經營主體準入條件實施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以規范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第一,《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掛靠,就是公司將運輸許可證以收取管理費為對價而允許其他人使用,符合“轉讓、出租”的情形。
第二,《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诓辉试S轉讓、出租的情況下,掛靠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期間所得為違法所得。故此,對于掛靠人主張的停運損失亦屬于違法所得,亦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倍皰炜俊币嗖环仙鲜龇梢幎?。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睊炜咳嗽谖慈〉秘浳镞\輸許可證情形下從事貨物運輸取得經濟利益,該行為違反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其他從事本行業誠實守信從業人員而言具有欺詐性,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從事對外經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欺詐性質的民事行為,該掛靠行為擾亂貨物運輸市場經營秩序。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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