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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案例

      【以案說法】叔叔因交通事故死亡 侄子是否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侄子是否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其叔叔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尤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擴大了繼承人范圍,侄子成為合法繼承人之后,出現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規,判決支持侄子索賠死亡賠償金的新型案例。本文從一個案例入手,將爭議各方的觀點做簡要梳理。

        張老漢突發事故死亡,唯一親屬侄子索賠保險遭拒

        2018年2月19日,小趙駕車行至事故地點,與前方步行的張老漢等三人相撞,張老漢不幸去世。交警認定小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老漢生前無子女,侄子小張是張老漢唯一親屬。小張將小趙以及承保車輛的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6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侄子勝訴,保險公司賠付死亡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村委會的證明以及法院調查,張老漢生前因沒有子女,2005年張老漢的母親去世后,張老漢召集村里有關人員,共同商定把小張過繼給張老漢,雖未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但已經形成事實收養關系,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小張賠付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5.6萬元。

        二審法院判決侄子敗訴,保險公司拒賠死亡賠償金

        某保險公司委托筆者代理本案二審,庭審中筆者提出:小張不具有合法“養子”身份,而“侄子”不屬于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近親屬”的范圍,因此無權索要死亡賠償金。

        二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代理意見,判決小張主張的其與被侵權人老張之間的收養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侄子不屬于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近親屬范圍,故其無權主張該項損失,遂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小張醫療費、喪葬費等損失3.6萬元。

        情與法的激烈對抗,侄子與保險公司孰對孰錯?

        侄子是否有權主張叔叔的死亡賠償金,案例中爭議主要問題是:沒有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能否認定侄子具有“養子”的身份?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下,因侄子具有了合法繼承人身份,從近期出現的案例中可以發現,爭議問題發生新的變化,即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對此實務中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死亡賠償金可參照遺產分配處理,侄子因具有繼承人身份而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鹽城中院依法審結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李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此案系鹽城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審結的第一案。

        2019年12月29日,李某駕車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王某死亡。交警認定雙方均負同等責任。王某生前無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王某生前居住在侄子王某某提供的住所,去世后的喪葬事宜也由王某辦理并支出相關費用。王某某因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因王某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345253元。一審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以王某某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不具備主張死亡賠償金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對于該項主張未予支持。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鹽城中院經審理認為,侵權死亡賠償應當包括相關財產損失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三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痹摪钢?,王某某作為王某適格的代位繼承人,向王某提供生前居住場所,負責其死后喪葬事宜,與王某存在一定的經濟牽連、情感依賴關系。根據死亡賠償金“遺產繼承說”的物質財產屬性,決定其可以參照遺產分配處理,侵權人向死者代位繼承親屬賠償死亡賠償金,亦符合中國社會老百姓的基本倫理道德認知和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反之,則容易滋長“有損不賠”“撞了白撞”等不良價值導向,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綜上,鹽城中院依法改判由某保險公司,向王某某賠償因叔叔王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72494.64元。

        鹽城中院的裁判觀點可以簡要歸納如下:

        我國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屬性采納“繼承喪失說”,即受害人死亡后,家庭可以預期的未來收入因此而喪失,家庭成員必然在財產上受到損失,因此家庭成員可基于遭受經濟損失,而索賠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并非對生命權喪失的填補,而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近親屬經濟損失的賠償。如被侵權人沒有死亡,勢必通過勞動能積累一定財富,這些財富完全能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受害人死亡后不能再獲得財富,其繼承人可繼承的財產勢必相應減少,為填補該損失死亡賠償金應運而生。因此,死亡賠償金在本質上是對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參照遺產分配處理規則,讓受害人的財富盡量在血親中流轉。

        第二種觀點: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侄子無權主張叔叔的死亡賠償金。

        筆者代理的案件中,二審法院就是持此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擴大代位繼承范圍后,部分法院據此認為爭議問題得到解決,紛紛以此判決侄子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成為此類案件新的爭議問題。

        民法理論上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根據“扶養喪失說”,將其解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根據“繼承喪失說”,將其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質上是摒棄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所采取的“扶養喪失說”的立場,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財產損害賠償金,可以認為在理論上接受了“繼承喪失說”,基于此實務中的爭議也變得異常激烈。

        有觀點認為:既然采納了“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毫無爭議就是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中答復: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對于立法采納“繼承喪失說”觀點的本意,有必要進行簡要分析,“繼承喪失說”只是相對于“扶養喪失說”的一種類比的說法,本意是強調“損失”的范圍不同?!皳p失”是死者應增加而未增加的財產屬于可期待利益?!胺鲳B喪失說”將應當賠償的“損失”范圍限制在被扶養人生活費;而“繼承喪失說”界定的“損失”,是受害人家庭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損失,顯然此種情況下的“損失”的范圍,與法律意義上“遺產”是完全不同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遺產應是死者生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未來可預期的收入損失。因此僅僅從字面上來理解“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錯誤的。

        從時間邏輯順序上講,肯定先要發生死亡的事實,后續才會產生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問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就喪失了權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再有權行使任何索賠權,因此死亡賠償金并不是賠給死者的。單單從字面上理解,死亡賠償金好像就是“賠命錢”,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以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是兩回事?!八劳鲑r償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屬于財產損害賠償,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不是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5條對近親屬的范圍限定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很顯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不屬于近親屬的范圍。綜上所述,侄子無權主張叔叔的死亡賠償金。

        從感情的角度去考慮,第一種觀點似乎更順應民心;從法律的角度去剖析,第二種觀點似乎更科學、合理。法律之明了,不盡在其條文之詳盡,乃在其用意之明顯,而民得其喻也。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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